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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 于反间谍工作,不能用于其他工作。 ()
21.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 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20.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 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可以立即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
19.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 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核心要害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 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
18.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 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视情予以协助。 ()
17.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要求海关、边防等 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
16.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依法查封、扣押查验中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 形、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 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视情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
15.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 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可以直接予 以查封、扣押。 ()
14.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察 措施。 ()
13.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 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 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