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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或 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 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2.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 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 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 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
41.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 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0.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 ()
39.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 时,拒绝提供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处分,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8.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恐怖组织,从事危害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 况,可以不予追究。 ()
37.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可以给予奖励。 ()
36.犯间谍罪的,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
35.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 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34.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 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 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 知检举人、控告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