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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 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所有活动,都是间谍行为。 ()
49.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8.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视情上缴国库。()
47.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反间谍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没有违法事实的,或 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变更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补偿。 ()
46.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反间谍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并上缴国库。 ()
45.当事人对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 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44.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的范围只限于违反《反间谍法》的外国人。 ()
43.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或 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 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2.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 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 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 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
41.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 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