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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淄博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
726
单选题

46 、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商场中盗窃马某手机等财物时,被马某当场抓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李某的盗窃行为属于( )。

A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李某正在实施盗窃,被马某抓住导致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A项正确,当选。
B
 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对盗窃罪而言,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本题中李某并没有使得马某丧失对财物控制,不属于犯罪既遂。故B项错误,排除。
C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李某并没有主动放弃犯罪的,而是被抓住的,不属于犯罪中止。故C项错误,排除。
D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题中李某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不是准备阶段,不属于犯罪预备。故D项错误,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考点法律 刑法 犯罪
E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李某正在实施盗窃,被马某抓住导致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A项正确,当选。
F
 B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对盗窃罪而言,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本题中李某并没有使得马某丧失对财物控制,不属于犯罪既遂。故B项错误,排除。
G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李某并没有主动放弃犯罪的,而是被抓住的,不属于犯罪中止。故C项错误,排除。
H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题中李某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不是准备阶段,不属于犯罪预备。故D项错误,排除。
I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题中李某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不是准备阶段,不属于犯罪预备。故D项错误,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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